上海供水法规建设编制发展史
上海供水行业法律法规的制(修)定是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不断提升、进步的一个过程。整个法规体系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地方性法规
全面系统地规范供水管理工作
1990年,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这一中心,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了各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当时,市人大、市政府十分重视上海供水行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在这一背景下启动制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1996年)是本市第一部供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上海供水管理的“母法”。上海在全国各省市中率先制定供水管理条例,它包含供水水源管理、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供水用水管理、法律责任等共计七章五十条。《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制订时,对供水管理条例空白部分进行了补充,将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网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作了规定。至此,两部地方性法规将供水体系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供水管理中原水、取水和节水进一步规定
原水管理:1995年供水处制定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对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保护原水管渠生命线工程的安全运行。目前,本市引水管渠总长400多公里。经过20多年的实施,考虑到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新型管材的应用,施工工艺水平的进步以及提高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供水处于2016年启动《办法》的修订,历时两年多,于2018年4月12日重新公布实施。这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保护范围并强化了保护要求。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地下水管理:1995年,市供水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颁布了《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后由于上位法的修订和废止,《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失去了法律意义上的效力。2011年初,供水处启动地下水管理的立法项目,《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四大块内容,分别是调整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制度。节水管理:本市的节水管理先后依据《上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1985年制定,1994年废止)和《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颁布)。
为了适应体制改革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办法》于1997年、2004年、2010年作了三次修正,将主管部门由市公用局修改为市水务局,取消了转供水的相关条款,还有一些条款虽然还在《办法》里有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已经取消了,比方说“加价水费的收入总额的1%作为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中的20%留给市计划用水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技术培训等”,所有超计划加价水费的收入直接是缴入市财政专有账户。这些变化都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改革的成效。

对供水管理中部分内容具体细化
规范性文件是供水行业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补充完善,规范性文件每5年修订一次,自供水处成立以来,我处主编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8个。
上海供水行业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至此,上海供水行业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为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通过依法行政,开展对全市取水、供水、用水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的管理,使上海供水事业不断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